释义 |
法律分析:1.保障性: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2.法定性:国家通过立法,确立在全社会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参加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3.互济性:社会保险依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社会保险费由国家、用人单位和个人3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发挥社会保险基金兼顾调解作用,分散用人单位和个人风险。4.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国家通过量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和以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