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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员工给公司选的产品,但是也把产品推给了他朋友公司,要开除?
释义
    公司的一名销售人员,私自代表公司的一家竞争对手去参与某客户项目的一些沟通工作。
    虽然该竞争对手最终没有获得该项目,但公司觉得该员工的行为违背职业道德,决定开除。
    众所周知,开除(即单位以劳动者有过错为由单方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是对劳动者实施的最为严厉的处理方式。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解除权,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设定较为严苛的限制条件。
    职业道德有宽严高低之分,不同行业的职业道德也不尽相同。
    比如说,拾金不昧是一般性的公民道德规范,但对酒店服务业而言,对消费者的财产负有一定程度保管、照料的义务,拾金不昧并及时归还消费者遗忘的财物,这不是可为可不为的一般道德规范,而是当为必为的职业道德。
    酒店员工如拾得消费者财物,在酒店发现后要求归还仍拒不归还,是一种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情形。该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而且也间接地损害了酒店的社会形象和经营利益。如酒店以员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解除劳动合同,我们认为是合适的。
    在审判实践中,也出现过在用人单位无明确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认定用人单位解除行为合法的案例。
    遵守职业道德是对劳动者最基本的要求,理论上违反职业道德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一项事由。
    但如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一样,以违反职业道德予以解除亦存在一个“度”的衡量。
    如果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甚至在用人单位做出提醒、警告之后仍不纠正的,即使用人单位并无规章制度作为依据,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实务中,最为常见的是,劳动者发生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的情形,用人单位对其予以开除处理。原则上,劳动者违反职业道德予以解除,在法律上并无直接、明文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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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