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北京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条件是: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救济金:(一)按规定参加失业救济金,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二)非因自己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期间,按照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根据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结合本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后实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