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本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书面申请;2、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原始户籍档案材料(包括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机关存档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底卡等)或其他辅助证明材料(包括原始出生医学证明;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住院期间原始病历、档案、记录等证明;独生子女证;加盖学校公章的在校学生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加盖单位人事劳动部门公章的原始人事档案复印件等),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原则上应二种以上且相互印证;4、社区民警调查询问材料:调查询问申请人和2人以上相关知情人询问笔录。5、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