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谁可以向国家反恐怖主义提出申请 |
释义 |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被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对认定不服的,可以通过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申请复核。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应当及时进行复核,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认定的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作出撤销认定的决定的,由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的办事机构予以公告;资金、资产已被冻结的,应当解除冻结。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或者机构实施的恐怖活动犯罪,或者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恐怖活动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使刑事管辖权,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恐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2、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配备、更新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 3、指定相关机构或者落实责任人员,明确岗位职责; 4、实行风险评估,实时监测安全威胁,完善内部安全管理; 5、定期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综上所述,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和极端主义,加强防范和处置恐怖主义的能力建设,依法开展情报、调查、防范、处置以及资金监管等工作,依法取缔恐怖活动组织和严厉惩治暴力恐怖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外交部门和省级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对于需要认定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的,应当向国家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提出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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