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胎儿有继承权。胎儿出生后应属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活体是可以继承遗产的;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之前保留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法律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份额。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