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
释义 |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 (a)任何机构使用未取得或者未持有有效体检合格证人员从事相应民用航空活动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活动,并对其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b)任何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其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协助申请人隐瞒或者伪造病史、病情,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提供非申请人本人生物标本,或者在体检鉴定时冒名顶替的; (2)涂改、伪造、变造或者倒卖、出售涂改、伪造、变造的体检合格证的; (3)未取得体检合格证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 第67.61条颁证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 颁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体检合格证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规则规定,或者不依法履行本规则67.47条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与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人员执照的颁发》的要求和民航规章中关于航空器驾驶员的执照类别保持一致,调整了应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的人员类型,增加了多人制机组驾驶员执照和倾转旋翼机驾驶员执照申请人或持有人应取得并持有I级体检合格证的要求。修订后,有关内容与《民用航空器驾驶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保持一致。 调整了部分医学标准 针对近年来国际民航界普遍关注的与航空安全关系紧密的精神科疾病,根据公约附件1对体检合格证申请人的心理要求,使用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及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分类》,对各级体检合格证“精神科”的医学标准进行了规范和完善。同时,调整了消化系统和泌尿生殖系统疾病的医学标准以及肿瘤医学标准,细化了常见疾病鉴定原则。 法律依据 《民用航空人员体检合格证管理规则》67.3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的体检鉴定以及体检合格证的申请、颁发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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