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法治理宗教事务原则如下: 1、保护合法; 2、制止非法; 3、遏制极端; 4、抵御渗透; 5、打击犯罪。 宗教团体具有的职能如下: 1、协助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 2、指导宗教教务,制定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3、从事宗教文化研究,阐释宗教教义教规,开展宗教思想建设; 4、开展宗教教育培训,培养宗教教职人员,认定、管理宗教教职人员; 5、法律、法规、规章和宗教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十九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