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农村宅基地 申请条件为:1、年满20周岁的本村村民,因 结婚 等原因确需建设新房,且缺少找基地的(包括男方到女方落户的); 2、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或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等原因需要搬迁的; 3、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 宅基地 的; 4、城镇居民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农村确无住宅的; 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