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于2009年11月6日以交通运输部发布,2020年12月2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修订重新发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岸电、污水预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综上所述,主要规定了总体规划、配套设施建设和周边规划、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岸线资源利用和保护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一条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