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
| 释义 | 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2、其中“在先权利”是指在系争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已经取得的,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已经受保护的厂商名称权(亦称“商号权”)、已经受保护的工业品外观设计专有权、已受保护的地理标志权 姓名权等。 而损害他人姓名权的适用要件有两个: (1)在相关公众的认知中,系争商标文字指向该姓名权人; (2)系争商标的注册给他人姓名权可能造成损害。 在具体审理实践中,未经许可使用公众人物的姓名申请注册商标的,或者明知为他人的姓名,却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申请注册商标的,应当认定为对他人姓名权的损害。 一、商标注册期间可以使用吗? 1、商标注册期间可以使用,但是商标不能标注是R标,要写上 TM,意思是正在注册受理中。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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