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名买车协议法律上是无效的。 “借名买车”协议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借名买车”,车辆登记在车牌所有人名下,而非出资购买车辆的车牌使用人名下。这样便产生了“车户分离”的现象。对于指标使用人来讲,可能存在其购买的车辆被车辆登记所有人设定抵押的情形,影响车辆的使用;还可能存在当车辆登记所有人与他人涉及债务纠纷作为被申请执行人时,申请人申请执行登记在其名下的小客车,此时,车辆实际所有人还要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对车辆进行确权,以保证该车辆不被执行。如果车辆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若车辆没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所有人作为车辆投保义务人将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