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 |
释义 | 合伙企业除名合伙人的条件有: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一、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是什么呢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合伙人被除名的情形有: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4、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5、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6、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在于什么 合伙企业与公司的区别在于: 1、建立的法律基础不同,合伙企业以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对合伙协议的订立者具有约束力,公司以章程为基础; 2、法律地位不同,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财产一般由所有合伙人共有;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同于股东财产; 3、经营方式不同,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一般可以由合伙协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一个或几个合伙人可以委托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公司有比较健全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处理; 4、退出机制不同,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人想退出转让其出资的财产有严格的限制。当合伙人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人时,必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我国《合伙企业法》第49条第1款,就合伙人除名问题的法定事由作出了明确限定,即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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