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儿童乞讨罪与一般组织乞讨的区别 |
释义 | 一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保护对象为任何人,而非仅限于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组织乞讨罪明确要求,只有残疾人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方能构成本罪的犯罪对象。 二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的对象也更加广泛,非但组织者,所有实施了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行为人和乞讨方式违法的乞讨行为人都是行政处罚的对象。而组织乞讨罪的处罚对象却只限于组织乞讨者。 三是《治安管处罚法》规定的行为方式也比组织乞讨罪广泛,只要是利用他人进行乞讨的行为,不论何种手段均构成违法治安处罚的违法行为。而组织乞讨罪仅限于使用暴力与胁迫的手段。 一、威胁恐吓罪有哪些立案条件 威胁恐吓的立案条件有: 1、多次威胁恐吓的,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威胁恐吓他人的; 3、威胁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受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受害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 威胁恐吓罪判刑如下: 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威胁恐吓是违法行为,不是犯罪行为,是不会被判刑的,应当受到治安处罚。 二、领导残疾人乞讨罪刑事处罚? 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的,该立案标准为: 1、行为人实施了组织残疾人乞讨的行为; 2、行为人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实施了组织乞讨的行为。 本罪为行为犯,不需要造成乞讨人人身伤害或其他严重后果,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就应当立案予以追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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