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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烟台2023高温补贴标准是什么
释义
    烟台地区出台高温补贴标准,提高了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的补贴金额,保障职工的利益。同时,规定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违反规定的用人单位将受到处罚。高温补贴不是福利,不能替代其他形式的补贴。此举受益于国家经济发展。
    法律分析
    七月已经过去了很大一部分,天气也进入了非常炎热的时候,在这样的高温下,有的职业还是得在室外进行工作的,为了安慰这些职工的心理及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烟台地区按照国家的规定出台了烟台高温补贴标准。
    一、烟台市高温补贴发放标准:
    1、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120元提高到200元;
    2、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80元提高到140元。
    3、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费用。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新标准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目前2017年山东省高温补贴参照该标准执行。
    二、关于高温天气劳动的保护规定:
    《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高温天气期间,应当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一)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工作;
    (二)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11时至16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作业;
    (三)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用人单位采取空调降温等措施,使工作场所温度低于33℃的,以及因行业特点不能停工或者因生产、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二)未建立劳动者健康档案的;
    (三)未设立中暑紧急救助场所或者配备中暑救助人员的;
    (四)提供的清凉饮料和含盐饮料不符合卫生标准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际的金额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高温补贴与以前的高温补贴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这也得益于我们国家经济的发展。我们要知道高温补贴不是福利,不能换做其他形式的补贴。
    结语
    烟台地区根据国家规定出台了烟台高温补贴标准,为在室外从事高温作业的职工提供心理安慰和合法利益保障。根据新标准,室外高温作业人员的补贴从120元提高到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的补贴从80元提高到140元。此外,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减轻劳动强度,保障劳动者健康和安全。违反规定的单位将面临相应的处罚。高温补贴的提高是国家经济发展的结果,我们要认识到高温补贴不是福利,不能以其他形式替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六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九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
    (二)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四)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
    (六)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验收合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二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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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2:52: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