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相关规定: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2、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5、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6、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有违章行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7、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有违章行为,且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基本相当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公安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 事人的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必须依法确认事故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依法确认各方当事人法定义务的优先原则;确认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认不同的交通事故责任。2、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所规定的,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承担的责任,仅限于民事责任,并非交通事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