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人防车位属国家所有,但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属于投资人。人防车位的使用、管理及收益权的归属,应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建设单位修建人防工程或交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是履行法定义务,所以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且其所有权不得转让。相关法律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开发商合某公司作为涉案车库的投资者,且诉争车位仍初始登记在其名下,故对诉争车位,合某公司享有使用、管理、收益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