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地下人防车位归属于国家。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小区的人防车位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属于小区全体业主。人防车位的使用权是由人防办公室授权给建筑物的建设机构,然后建设机构可将人防车位的使用权转让给小区的业主使用。 平时作为停车用途的人防工程内部,一般用颜色和标识与普通地下停车场进行区别。人防工程平时用作停车场的,墙体、柱子上会涂有橙色的腰线,印有“人防墙体、严禁破坏”、“人防车位、禁止买卖”等字样,普通地下停车场墙体和柱子上没有人防标识,或涂以蓝色腰线,以示区别。人防车位数字编号前有“人防”字样,普通车位数字编号前没有“人防”字样。不过由于种种原因,以前建设的大量人防车位并没有与普通车位在标识上进行区分,目前大部分新建的人防车位都有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条 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