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属性如下: 1、土地所有权的充分性。土地使用权、抵押权、地役权等物权都是土地所有权的派生权利,是就使用收益的特定方向、在特定的范围内对土地实行支配的权利; 2、土地所有权的捧他性。当有非自然的因素妨碍土地所有者行使自己的所有权利时,无须向别人请求,也不必由法院出面,自己就有排除这些妨碍的权利; 3、土地所有权的恒久性。土地所有权的存在没有一定的存续期限,是无限期地由土地所有者保有的,因此土地所有者即使将土地闲置不用,其土地所有权也不因此而消灭; 4、土地所有权的归一性。土地所有者可以在自己的土地上为别人设定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租赁权等其他权利,土地所有者拥有最终的统一支配权; 5、土地所有权的社会性。土地所有者在行使自己权利时从来不是不受约束,其必须受到社会的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