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裂国家罪是否会导致政治权利被剥夺?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方法有所不同,包括独立适用、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等。在认定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时,需要注意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情况,以及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情况。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缓刑犯是不可能被假释的;如果再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行,那么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被判处缓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就不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的起算之日,因而就不可能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这一问题就迎刃而解,缓刑考验期满之日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之日。 一、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几种情况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有四种情况: 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执行刑期; 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期限相等,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政治权利同时恢复; 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虽然主刑的执行期间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拘役不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服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允许其行使选举权,但限制其他政治权利的行使; 4、判处死刑,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二、剥夺政治权利刑期认定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同时起算,同时执行。管制期满解除管制,政治权利也同时恢复。 (2)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夸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成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的,从主刑执行之日开始执行剥夺政治权利。 结语 根据我国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的。缓刑犯是不可能被假释的;如果再认为缓刑的执行不是刑罚的执行,那么就不存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被判处缓刑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就不存在执行剥夺政治权利这一附加刑的起算之日,因而就不可能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相反,如果认为缓刑的执行是刑罚的一种执行方式,那么这一问题就迎刃而解,缓刑考验期满之日就是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起算之日。因此,在判断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时,需要结合具体的判决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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