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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水环境保护的目标
释义
    法律分析: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当前水环境形势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报告》四、认真做好“十一五”期间水污染防治工作
    “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工作将继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环境准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加快水污染治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不断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实行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为重要手段,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增长方式转变和环境质量改善,督促各地严格执行产业政策,责令应该淘汰的企业限期关闭。以造纸、化工、制药、酿造、印染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目标责任,督促各地尽快把减排指标分解落实到县(市)和重点排污单位,加快建立科学的减排指标体系和监测体系,并实行严格考核。
    (二)以保障群众饮水安全为重点,加快推进水污染防治工作,2007年年底前,要完成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调整工作。坚决取缔、拆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区内的直接排污口。加强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强化城市供水水厂、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和水质监测,采取集中供水、分散供水、分质供水以及卫生环境整治等措施,健全饮用水安全应急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快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确保“十一五”期间解决全国农村1.6亿人口的饮水安全问题。
    加强对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实施的指导和检查,加大中央财政的支持力度。今年,国家已安排39亿元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城市污水处理及配套管网建设,今后将继续加大对城市污水管网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督促各地加快建设治污工程,凡列入规划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计划建成投产,确保到2010年全国设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进一步深化工业污染治理,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重点企业完成治理任务,切实增强工业污染防治能力。同时,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因地制宜地搞好农村改水、改厕以及污水、垃圾处理,积极防治农业面源污染,进一步加强农村水污染治理。
    (三)严格环境准入,加强执法监管,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管理。尽快出台《规划环评条例》,推动各类规划环评落到实处。提高建设项目在环保方面的准入标准,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作为项目审批的强制性条件。着力推动市、县两级环保部门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各项制度。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和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对未履行环评审批程序即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产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停建或停产,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组织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区域主体功能定位,确定环境准入门槛,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健全水污染防治相关法规,抓紧制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条例》。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严厉查处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和向城镇排水设施违法排污的企业,重点打击利用渗坑渗井或私设暗管排污的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化工、冶炼、印染、造纸、制革等重污染行业和工业园区的违法排污问题。对占全国工业水污染负荷65%以上的3200多家工业企业进行重点监管,安装在线监测装置,做到实时监控。对监管失职的执法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制定和完善重点流域和敏感水系水环境应急预案,切实抓好水环境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四)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切实提高污染防治能力,大力推进水价改革,积极落实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所有城镇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并逐步提高收费标准,原则上达到每吨污水收费0.8元。2008年年底前,所有自备水源用户都要开征污水处理费。凡收费不到位的地方,当地财政要对运营成本给予补助。落实国家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方面给予的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单位改制转企,实行特许经营,并强化监管。完善生态补偿政策、机制,开展生态补偿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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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3:1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