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无形资产的取得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当按照其实际成本入账。购入的无形资产,其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软件视同外购无形资产进行处理,在支付软件开发费时,按照实际支付的金额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入账。自行开发并按照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成本入账,依法取得前所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不作为无形资产成本,应当于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支出。(二)计提无形资产的摊销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相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确定是否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对无形资产计提摊销的,应当按月计提,按照实际计提金额,借记“非流动资产基金—无形资产”科目,贷记“累计摊销”科目。(三)无形资产的处置无形资产的处置具体包括转让、无偿调出、对外捐赠无形资产。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事业单位带来服务潜能或经济利益时,也应当按规定报经批准后核铕。无形资产转入待处置资产时,事业单位应将其账面余额和相关的累计摊销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实际转让、调出、捐出、核销时,将相关的非流动资产基金余额转入“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对处置过程中取得的转入、发生的相关费角通过“待处置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处置净收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客观: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