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种子商店种子款引发买卖合同纠纷尘埃落定! |
释义 | 原告某种子商店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种子商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2020年1月20日,被告从原告处赊购种子金额为1800元,双方约定此笔欠款的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双方口头约定还款期为2020年12月份。到期后,经原告索要,被告未给付种子款。2021年11月份,原告通过八道河子镇法律服务所调解,被告给付了本金1350元,余下本金450元及利息至今未给付。因此依法起诉,请桦甸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王某未作答辩。种子商店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种子款本金450元;2.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利息,利息按本金1800元、月利率1.5%计算,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3.案件受理费被告承担。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20日,王某向种子商店赊购种子,欠种子商店种子款1800元。当日王某为种子商店出具1800元欠据一份,欠据中载明:“还款日期2020年7月1日,过期未还者,每月按1.5%计息”,双方口头约定种子款于2020年12月份给付。2021年11月30日,王某给付种子款1350元,尚欠种子款45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欠据1份。法院认为,种子商店提供的欠据能够证明其与王某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所欠种子款数额,王某未按约定给付种子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种子商店要求王某给付种子款的主张应予支持。关于种子商店的利息主张,法院认为,种子商店在诉状中自认双方口头约定付款时间为2020年12月份,故种子款利息应自2021年1月1日开始计算,种子商店主张自2020年7月1日计算利息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种子款450元;二、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种子款利息,按本金1800元、月利率1.5%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1月30日止;三、驳回桦甸市胜利街得信种子商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某负担。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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