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是个体户?8年前办理了营业执照?国税局一直来都没说要缴纳国税?但到今年要我补交之前的税费?请问合理吗? |
释义 | 合理。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是纳税人的义务。无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证,只要发生纳税义务都要按规定申报纳税。对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追缴税款,是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这类行为已经构成了偷税漏税了,属于没有登记,所以让你补缴税费是合理的。根据我国的税收法,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所以让你补缴税费是合理的。如果你拒绝补缴税费,那就可能构成违法了: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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