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最新要求: 1.来沪返沪人员抵沪前应通过随申办“来沪返沪人员服务”小程序,准确详细填报相关信息。 2.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时严格落实“落地检”,实施“全量扫码”“即采即走”。未按要求在抵沪后24小时内进行一次核酸检测者,其“随申码”赋黄码。 3.来沪返沪人员应在抵沪后尽快且不得超过12小时向所在居村委和单位(或所住宾馆)报告,完成“三天三检”。开展7天自主健康监测,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员密集场所,外出时规范佩戴口罩。 4.对7天内有国内疫情高风险区旅居史的来沪返沪人员,实施“7天居家隔离”,隔离期间“随申码”赋红码、不得外出,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5.对未及时报备、故意隐瞒及不配合落实防控措施导致疫情传播扩散的来沪返沪人员,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自2022年11月24日零时起,对所有来沪返沪且“随申码”为绿码的人员,将在“随申码”“场所码”等展示界面显示“来沪返沪不满5天”的标记提示。抵沪不满5天者,不得进入餐饮服务(含酒吧)、购物中心(含百货店)、超市卖场、菜市场、美容美发、洗(足)浴、室内健身、歌舞娱乐、游艺厅、网吧、密室剧本杀、棋牌室等公共场所。在落实现有“落地检”“三天三检”等要求的基础上,第5天进行1次核酸检测,核酸检测结果为阴性的,“随申码”“场所码”展示页面取消标记提示。 法律依据: 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违规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以警告、罚款或拘留等。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 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法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