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第五十六条向外国移管被判刑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被判刑人是该国国民;(二)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所针对的行为根据该国法律也构成犯罪;(三)对被判刑人判处刑罚的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被判刑人书面同意移管,或者因被判刑人年龄、身体、精神等状况确有必要,经其代理人书面同意移管;(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该国均同意移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绝移管:(一)被判刑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但请求移管时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除外;(二)在请求移管时,被判刑人剩余刑期不足一年;(三)被判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四)其他不宜移管的情形。 法律主观: 死刑不引渡原则是指根据请求方法律,被请求引渡人可能因引渡请求所针对的犯罪被判处死刑,除非请求方作出被请求方认为足够的保证不判处死刑,或者在判处死刑的情况下不执行死刑的承诺,否则,被请求方“应当拒绝引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