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为群众办实事落实五个方面重点任务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站位上扣准一个“中心点”。坚持以人民为主的思想中心点,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深刻理解“我为群众办实事”的政治意义,将检察干警为民办实事作为检验干警思想上“忠不忠诚”、理念上“为不为民”的“试金石”,党组做出专门要求,将“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与学习教育同一时间部署、提出更高标准要求。 进位上把准一个“关键点”。切实压实工作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将所有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个人,由院领导带头落实为民办实事,机关各部门、各党支部结合自身职责落实好为民办实事责任要求。工作中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建立以分管领导牵头抓总、职能部门具体落实的工作机制,各部门结合制定工作措施,紧抓落实有效,真正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关键点”,确保全院工作指挥有力、步调一致。 定位上抓准一个“出发点”。写好办实事清单,树立从人民群众所期望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的工作思路,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工作,通过“进企业、进社区、进村屯、进学校、进单位”,机关各部门、各党支部走访与检察机关联系较多的律师、涉诉民营企业、有司法需求的困难群众等,了解当前工作的短板、弱项,以及可以改进、优化的地方,列出问题清单,做到各部门“一本账”,开展工作有一个明确的“出发点”,确保活动有的放矢。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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