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和不认罪怎样判 |
释义 |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既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出行政诉讼,且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执法人员催告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执法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一、“认罪”就要完全如实供述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后进入什么流程 认罪认罚具结书签字后进入公诉流程。在检察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案件会转交法院,等待开庭审理。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检察院会向法院提起公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 4、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量刑指引》第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实施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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