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什么的申诉( )。 |
释义 |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对各二级学院公布的授位名单有异议时,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分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在院团委,作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申诉处理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及申诉听证活动中的听证主持人、评议员、记录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参与处理学生申诉的活动自行回避。 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凡由申请人提出回避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 如申诉委员会认为申诉材料不全,则限申请人在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放弃申诉。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法律依据: 《学生校内申诉处理办法》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校团委,负责受理学生申诉,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9名常务委员和4名临时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分管校领导和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校团委、保卫处、后勤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学校法律事务负责人以及校学生会主席担任;常务委员更换时,由新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务委员;临时委员由2名教师代表和2名学生代表担任,教师代表由校工会、学生代表由校学生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推荐产生。 临时委员不能由申诉人所在系(院)的师生担任。 情况复杂的学生申诉,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的专家参加。 第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1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由分管校领导担任,设副主任1名,由学校团委负责人担任。学生申诉时,学校按照本规定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另行任命。 第七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向校长办公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职责如下: (一)受理申诉人的申诉; (二)组织学生申诉复查; (三)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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