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店卖过期食品不给赔偿 |
释义 | 超市售卖过期食品,消费者可要求赔偿损失,且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但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影响安全且不误导消费者的除外。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法律分析 超市售卖过期食品的,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拓展延伸 商店销售过期食品引发顾客维权浪潮 近期,一家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引发了顾客维权的浪潮。顾客们发现他们购买的食品已经过期,但商店却拒绝赔偿他们的损失。这一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和愤慨。顾客们纷纷组织起来,通过集体投诉、法律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他们要求商店承担销售过期食品的责任,并要求获得合理的赔偿。这场维权浪潮对商店造成了巨大的声誉损失,也引发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关注。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商店的监管,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同时商店也应该对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进行反思和整改,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结语 消费者维权浪潮中,对于商店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法律赋予了消费者强有力的保护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此外,对于食品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情况,不适用于增加赔偿金额的规定。这场维权浪潮引起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关注,商店应加强自身管理,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相关部门也应加强监管,保障食品市场的安全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七十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三节 标签、说明书和广告 第六十八条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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