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证加名字离婚时是一人一半吗 |
释义 | 房产证加名字离婚时,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婚前房产:如果房产是夫妻婚前共同购买的,那么离婚后应当根据双方的协议或者法院裁决,按照实际出资比例或者其他协议方式进行分割; 2、婚后房产:如果房产是婚后共同购买的,那么在离婚后,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同协议,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决进行分割。在分割时,法院会考虑双方的实际出资比例、婚姻期间的贡献、收入情况等因素,判定每一方的产权比例; 3、一方名下房产:如果房产是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单独购买的,并且没有将另一方加名字,那么在离婚后,这个房产应当归属于该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没有权利分割。 房产证加名字离婚时,如果需要进行产权分割,可以按照以下流程处理: 1、协商: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可以就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如果达成协议,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具体的分割比例和方式等,以确保双方的权益; 2、调解:如果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向当地有关机构申请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律师等,请求他们协助解决房产分割问题。调解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以证明自己的合法权益; 3、诉讼:如果调解无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房产的归属问题。在起诉前,双方需要准备好相关证据,如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协议等,以证明自己的产权归属和房产价值等; 4、强制执行:如果判决生效后,对方仍然不履行义务,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法院对房产采取强制措施,如查封、变卖等,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在离婚后,房产证加名字的归属问题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双方没有达成共同协议,应当根据法院的裁决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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