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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判断两次事故是否属于同一起事故,主要看两者之间有
释义
    海商法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负有责任的人以及责任保险人。海事赔偿基金是一种用来限制赔偿责任的基金,由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赔偿限额的总和和利息组成,用于支付索赔。基金设立后,责任人的财产不能被请求人行使权利,经过法院审理后,如果责任人不承担责任,则基金应退还。
    法律分析
    一、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都有谁?
    在海上货物运输民法典和旅客运输民法典中,都有关于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或称单位责任限制制度的规定。承运人责任限制制度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虽然名称相似,但却是两种不同的责任限制制度。承运人的责任限制是承运人针对某件或某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额,或对每位旅客或每件行李的最高赔偿额。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则是责任限制主体针对某次事故引起的全部赔偿请求的最高赔偿限额。二者在限制主体、限制数额、责任限制丧失的条件以及适用情况等方面都有许多不同。根据海商法,我国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以下四类:
    1、船舶所有人,包括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
    2、救助人;
    3、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这主要指的是船长、船员和其他受雇人员;
    4、对海事赔偿请求承担责任的责任保险人。
    二、海事赔偿基金是怎样的?
    海事赔偿责任人在初步被认定有责任时,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责任时可以限制赔偿责任,就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设立责任限制基金。这笔基金是根据责任限制的计算方法算出的对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的总和,加上从事故发生引起责任之日起到基金设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法院认可的担保方式缴付,专门用以支付援用责任限制的索赔。
    基金设立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和设立责任限制基金,都不表明其对责任的承认,经过法院审理后,如果查明责任人不应承担责任,则基金应该退还给责任人。
    结语
    海商法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涉及多个主体和基金设立。根据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主体包括船舶所有人、救助人、船舶所有人和救助人的责任人,以及责任保险人。海事赔偿基金是为了限制赔偿责任而设立的,包括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总和及利息。基金设立后,请求赔偿的人不能行使对责任人财产的权利,而责任人申请责任限制和基金设立并不表示承认责任,经法院审理后,若责任人无责任,则基金应退还给责任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四条 【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船舶因发生意外、牺牲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驶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者驶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该港口或者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所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所消耗的燃料、物料,为修理而卸载、贮存、重装或者搬移船上货物、燃料、物料以及其他财产所造成的损失、支付的费用,应当列入共同海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七条 【过失方的分摊权】引起共同海损特殊牺牲、特殊费用的事故,可能是由航程中一方的过失造成的,不影响该方要求分摊共同海损的权利;但是,非过失方或者过失方可以就此项过失提出赔偿请求或者进行抗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章 海事担保 第七十八条 海事请求人请求担保的数额过高,造成被请求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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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4:1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