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水险是否属于自然灾害赔付范畴? |
释义 | 车险改革后,涉水险纳入车损险责任范围,投保车损险即可获得发动机损失理赔。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且等于保险价值时,受损保险标的权利归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获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版)》第五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分析 车险改革之后的涉水险直接包含在了车损险的责任范围内,车辆只要投保了车损险,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就必须理赔。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版)》第五十九条#16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拓展延伸 涉水险的赔付归类:法律界的争议与解析 涉水险的赔付归类一直是法律界的争议焦点。在涉水险是否属于自然灾害赔付范畴的问题上,法律界存在不同的解析和观点。一方认为涉水险应被视为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应纳入自然灾害赔付范畴,以保障被灾民众的权益。另一方则主张将涉水险视为非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风险,不应归类于自然灾害赔付范畴。这一争议背后涉及法律条文的解读、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实际案例的分析等多个方面。解决这一争议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具体约定以及灾害事件的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公正的赔付原则得以落实。 结语 根据车险改革,涉水险已被纳入车损险的责任范围,只要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必须理赔涉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失。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并等于保险价值时,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保险人按比例取得部分权利。涉水险赔付归类一直存在争议,涉及法律解读、保险合同约定和实际案例分析等多个方面。解决争议需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确保公平公正的赔付原则得以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第六十六条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二章 保险合同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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