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在此之前,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被视为事实婚姻。但之后,人民法院应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否则不算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法律分析 (一)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前,如果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那么可以将其视为事实婚姻处理。 (二)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公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后,如果男女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则不算是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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