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是可以撤资。如果存在其他合伙人不同意合伙人撤资的情况,则合伙人不得抽回合伙企业的资金。如果合伙人中有公司法人,对方公司擅自抽资,首先要先看原合伙协议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没有明确约定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影响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前提下撤回资金,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