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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鼓励戒毒治疗的药品做广告宣传吗
释义
    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
    戒毒药物可以分为3类。
    阿片受体激动或拮抗剂
    1、弱激动剂:美沙酮、阿片酊、右丙氧芬。
    2、 部分激动剂:环唑星、丁丙诺非。
    3、 拮抗剂:纳洛酮、纳屈酮。
    戒毒药物的比较
    1、阿片类药物:具有控制症状好,药物不良反应小的优点,但容易成瘾是其主要缺点,控制不严,使用不当又会成为一种新的毒品。
    2、非阿片类药物:相对而言控制戒断症状不如前者,药物不良反较明显,有的而且还很严重,这是不足之处,但其没有成瘾性,这是其最大的优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十六条 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
    设置戒毒医疗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同级公安机关备案。戒毒治疗应当遵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戒毒治疗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不得做广告。戒毒治疗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医疗机构根据戒毒治疗的需要,可以对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进行身体和所携带物品的检查;对在治疗期间有人身危险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
    发现接受戒毒治疗的戒毒人员在治疗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 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
    (二)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对于吸毒成瘾严重,通过社区戒毒难以戒除毒瘾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以直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吸毒成瘾人员自愿接受强制隔离戒毒的,经公安机关同意,可以进入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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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09: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