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依据《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第4.2.1和4.2.2的规定,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离休、退休的,提供本人离、退休证明或劳动人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2、出境定居的,提供离职证明及在国外的长期居住证明; 3、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职工需提供到辖区外工作的证明; 4、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失业证; 5、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后两年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劳动关系解除书; 6、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是指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 7、购买一手商品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凭证;购买二手房的,应提供已办结的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和付款凭证;购房合同(协议)应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购买市场运作建房、集资建房等保障性住房的,需提供批准文件、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8、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有关部门建房翻建批准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开工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证);建造、翻建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及其他建房批准文件。 9、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工程预算、工程合同;大修住房批准文件包括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权属证明。 10、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金融机构出具的还款证明; 11、支付房租的,提供支付房租的完税凭证、已备案的租房合同和家庭收入证明; 1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明或总工会发放的缴存人家庭特困证明; 13、重大疾病的,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缴费通知单或医疗结算的发票、患者与缴存人的关系证明; 14、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职工提供上述材料以外的其他证明材料。按规定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还应提供婚姻证明及复印件。必要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要求配偶到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