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居民户口迁移: (1)在职人员调动迁移; (2)录用公务员迁移; (3)国(省)属单位内部调动人员迁移; (4)自有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5)单位安排、分配住房居住迁移; (6)租赁政府产权房屋居住迁移; (7)随军家属迁移。 2、学生户口迁移: (1)户口在学校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录用、招聘迁移; (2)学生毕业、退学、休学回原籍迁移。 3、投靠迁移: (1)夫妻投靠迁移; (2)父母投靠子女迁移; (3)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4)成年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5)成年已婚子女投靠父母迁移。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