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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明厨亮灶强制是否合法
释义
    法律分析:
    作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重要形式,“明厨亮灶”目前已纳入《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是食品经营单位的基本责任和义务。
    法律依据:
    《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试行)》 第四条 行政许可条件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主体要求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社会团体登记证等合法主体资格。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商事主体分支机构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同时供应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员工就餐的工业区食堂可以承包方名义申请。
    (二)食品经营许可具体审查条件
    各类食品经营单位具体审查条件详见《深圳市食品经营许可审查标准(试行)》(附件1,此略)。
    (三)食品经营许可限制申请规定
    被吊销经营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许可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被许可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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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10: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