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长可以一直当吗 |
释义 | 律师分析: 长期超负荷的工作,与基层有限的警力资源矛盾进一步增强了基层民警的身心压力。长期以来_公安机关一直奉行着"忠诚、勇敢、廉明、奉献"的人民警察职业道德。这从职业道德教育的角度来看,当然值得提倡,也很有成效_但我们必须同时也要承认警察首先是一个正常的自然人,他有着正常人同样的生理需求、心理需求和社会需求的欲望及承受极限_然而过分地虚化了警察的形象和过大地夸张了警察的职能,只能使公安机关陷于盲于侍从和疲于应付的尴尬局面。目前,对于基层派出所来讲_公安机关对社会的承诺一定要尽力兑现,上级各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各有侧重不能偏废_再加上民警自己本职工作任务可谓应接不暇。民警长期面临着高强度、高要求、高危险的工作压力,下达的工作任务不完成_怕上级倒查_弄虚作假完成考核指标_又怕出问题受处理_身心长期受到抑制,工作疲于应付;虽然各级公安机关都在为基层减负运筹谋划_但仍难扭转基层派出所面临的现有的工作局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受行政处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降低警衔、取消警衔。 对违反纪律的人民警察,必要时可以对其采取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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