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在小区内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一定程度上也保障了业主和住户们的合法权益,条件有: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新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 (一)任职期限届满的; (二)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三)不再具备业主身份的; (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成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三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应当移交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拒不移交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移交。 过半数业主要求撤换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全体业主重新选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