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调岗降薪变相辞退如何应对 |
释义 | 公司调岗降薪变相辞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应对: 1、第一时间向公司提出异议。 一定要注意经30日实际履行生效的情况,所以不管公司最终怎么做,我们一定要在30日内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可以是发信息、发电子邮件等等,但为了便于我们取证,便于让自己的证据更加有效,建议通过邮寄的方式来向公司提出异议。因此我们要注意下面几个关键点。 (1)邮寄的电子面单、信封上一定要写明邮寄的主题,比如“关于不同意xx公司调岗降薪的通知书”。 (2)邮寄的通知书右下角手写签名、按手印。 (3)可以寄一式两份,也可以寄一份。如果是一式两份,可以把两张放在一起,按一个骑缝的手印。但要记住你寄过去的通知书,能有效取证的只有信封,对于邮寄内容可能存在争议,比如公司反驳:“信封里是空的”或者“信封里寄的不是你所说的内容”,最关键的公司还可以拒收,因此这就是为什么要在邮寄的电子面单或信封上写明邮寄的主题。 (4)在快递员收件封装后,一定记得拍照或者拍视频留存。 (5)等邮件送达后,将邮寄签收或拒收记录保存好。记住这个也只是一个送达的义务,并不是一定要公司签收,因此只要你在邮寄的电子面单和快递封面写清楚了邮寄的主题,那即便拒收也不太担心。 2、在提出异议的过程中,要准备收集证据。 我们要趁着这个机会先收集准备好一些必要的证据具体如下: (1)劳动关系证据,比如劳动合同等等。 (2)工资条、工资发放记录。 (3)考勤记录。 (4)自己的岗位职责证据。 (5)公司降职降薪的证据,比如口头、书面或事发信息的内容。 (6)相关的沟通录音证据。 3、如果公司对于你提出的异议不予理会,则第二次提出要求公司限期改正。 一般员工在提出异议通知后,公司可能不予理会,仍然我行我素,比如仍然强行要求你调岗,甚至直接按照降薪后的工资给你发放,那么第二次通知,要抓住关键时间点。 (1)如果是降职,则时间节点在公司给你发限期到新岗位报到通知后。 (2)如果是降薪,则时间节点在第一次实际按照降薪后的工资发放后。 (3)同样通过邮寄的方式,限期公司在3日内改正,否则视为公司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克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未经协商一致单方面违法变更劳动合同。 4、如果公司超过3日还不予理会,则直接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 其实上面第3点可以省略,并不是一定需要,但为了稳妥起见,可以增加这一个步骤。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仍然我行我素,那么就可以寄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理由就是“未按劳动合同提供劳动条件”“单当面违法调岗”“违法降薪”“未足额支付工资”“克扣工资”等等。 在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里一定要注意这个时间节点,也就是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要在邮件送达当天或之后,不能早于送达的日期。也可以直接写:“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本邮件送达之日。” 5、接下来就带上这些证据、几次的通知书,去申请劳动仲裁,并主张公司支付被迫离职的经济补偿金,同时主张公司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加班费等等。 合法降职流程是这样的: 公司降职实际上就是一种调岗的行为,大部分情况下,公司调岗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是协商一致那就没什么好说的。但在少部分情况下,公司也可以合法的单方面调岗,那重点就说这一块。公司降职是否合法有效,主要看以下几点。 1、有劳动合同等书面约定调岗的内容,必须“公司可根据经营需要,对员工进行岗位调整”,但这个不是必须条件,还要结合其他方面来综合判定。 2、公司组织架构的调整,导致原部门及岗位的撤销、合并等,这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3、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缩减规模导致的岗位调整,这也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 4、公司能够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当前工作,这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 5、员工因为患病、工伤、怀孕等个人原因,导致无法从事原来的岗位,这也是法律赋予公司的权利。 6、公司调岗不等具有惩罚性、侮辱性,这是法律上公序良俗的要求。 二、公司降薪是否有效,主要看以下几点。 公司单方面降薪,要比单方面降职更加严格,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公司有明确的岗位薪资等级对应制度,也就是什么岗位、什么级别对应什么工资,并且这个制度要经过民主制定程序,并且送达给员工。 2、如果公司的调岗合法,那么对应的薪资调整就合法,而调岗是否合法,则看上一点。 3、因职务任免导致的工资降低。这里一定要搞清楚调岗和免职的区别,比如生产部经理,被免职后做生产部经理助理,但岗位职责没有根本性的变化,那么这种操作是合法的,但前提是公司的工资结构制度合法有效,比如说经理职务有1000元的职务补贴,而生产部经理助理则只有500元的职务补贴,那么被免掉经理职务,自然就不享受这1000元的职务补贴了。 除了以上情况外,基本上降薪,都需要经过与员工协商一致。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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