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执行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诉讼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即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立的义务。 在现阶段,将非诉执行诉讼化的现实意义在于: 1、实现“司法与行政分离” 非诉行政执行中法院包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权、实施权、争议裁决权,缺乏必要的制约。这三项权力应在行政机关和法院之间合理分配。引入执行诉讼后,法院专司裁判权,执行权回归行政机关,法院只负责对行政决定的合法性的审查,具体执行由行政机关负责。这样,在保持司法执行的灵魂—法院审查的同时,将执行实施职能分离出来,更利于法院集中精力进行审查,同时,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 2、设立执行诉讼符合任何争议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在行政法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地位悬殊,权利的不对等使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行政诉讼可以给相对人以权利救济,但是当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义务时,其权利救济机会可能丧失,而行政机关提起的执行诉讼其目的在于维护行政法治,同时也给相对人另一个权利救济的机会,也利于建立起行政强制执行的纠错机制,能彻底解决争议,符合任何争议由司法最终解决原则; 3、实现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真正树立官民平等的观念 公平公正是法律所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司法实践所追求的目标。在现行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下,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义务上具有可以宽宥的事由后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即只能接受法院的强制执行。因为其已放弃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救济途径,又被限制了强制执行审查程序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就其本质而言,执行诉讼也是一种行政诉讼。它“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司法审查-直接的司法审查是相对人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给予救济,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提起诉讼,而在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时候,相对人主张行政行为违法作为抗辩理由,否认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量。一般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即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的处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