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租赁合同上的日期与实际实际日期不符 |
释义 | 一、土地租赁合同上的日期与实际实际日期不符 【法律意见】格式如下(范例):兹有本村村民___________,其宅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组,宅基地户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家庭成员:。该宅基地土地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暂未办理宅基地证,特此证明。一般村委对于宅基地补办使用权证或者相关产权登记时会需要替村民开具宅基地使用证明,证明内容一般包含几个基本要素:宅基地使用权利人个人基本信息和家庭基本信息,宅基地的详细信息,使用权利的合法性证明还有村委的公章,只有盖了公章的证明才有效力。村委会开的土地使用证明只能证明村委会把土地安排给了这个证明持有者,土地使用权还得国土部门重新审批决定。而土地确权只能是一个单独的证,不能是证明,居委会只能给你出四邻界址的证明,根据具体的案情,有的时候有证明作用,有的时候则没有,不能一概而论。 二、购房日期过期,法律上怎么证明交房有实际交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合同中未约定逾期交付违约金的,违约金金额或者损失赔偿金额可以根据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情况下,明确将同一地段类似房屋的租金标准作为确定逾期交付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赔偿的依据。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最大程度上与购房者可能遭受的损失相似。因为在逾期交房的情况下,购房者通过租用同地段同类型的房屋,亦可以实现其对房屋占有、使用、收益之目的,故其租用同地段同类型房屋而向出租人支付的租金,便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逾期交房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如果开发商主张逾期交付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相当于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并要求将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作为确定购房者损失大小的依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同一地段同类房屋的租金标准调整违约金。 三、土地租赁合同承包期年限和最后到期时间不符怎么办 可以去当地的土地局说明情况。 土地租赁应该载明土地租赁的具体期限,如果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可以补充约定,不补充约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请求解除合同。 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 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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