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反诉状的写作指南 |
释义 | 本文介绍离婚反诉状的定义、用途及其提交时间。离婚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审理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消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反诉状,提出反诉,法院就应当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提交时间应当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 法律分析 本诉被告(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被反诉人(本诉原告):(参照反诉人的写法) 反讼请求: 1、请求的理由:(主要指本案的法律关系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等) 2、提供的证据: (1)证据之一: (2)证据之二: 3、请求的依据:(主要指反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 此致 __人民法院 年月日 (签名或盖章) 离婚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审理的离婚诉讼中,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消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关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一、民事诉讼中反诉状什么时候提交? 对于民事反诉状应当在什么时候上交法院,最高法院有两个不一致的规定,一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二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而《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具体提交时间,但是把反诉条款安排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之间,说明是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可以提出反诉的。所以,只要被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交反诉状,提出反诉,法院就应当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 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结语 本诉被告为自然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被反诉人为本诉原告,参照反诉人的写法。反诉请求包括请求的理由和提供的证据,其中证据之一为证据之二。请求的依据为反诉人认为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依据等。此致人民法院,年月日,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节 意思表示 第一百四十条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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