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管理人的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1、适当管理的义务: 指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实施管理行为。 管理人未尽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降低适当管理义务标准的一个例外: 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为事务的管理,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 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 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被管理人的指示: 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的,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管理人还继续管理的,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 报告义务: 管理人应将管理实务进行的状况报告被管理人,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计算义务: 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该交付给被管理人;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应该转移给被管理人。 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的,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如果有损害的,须赔偿。 在当代的社会,没有任何法律当中所规定的义务和双方当事人合同方面的约定的义务教对于他人事务进行管理,那么就是属于无因管理,在无因管理过程当中所花费的一些必要的费用,是可以要求权利人来进行支付的。 一、法律规定家狗咬人是谁的责任? 法律规定家狗咬人是应当是由管理者和饲养者承担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在大多数场合,动物饲养人、管理人与所有人是重合的,但恰恰在寄养的情况下,其饲养人、管理人与其所有人相互分离。因此,虽是朋友寄养的宠物,但作为饲养人、管理人仍然要对此构成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另外,如有证据证明该损害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被宠物狗追咬,将宠物狗打死要不要承担责任,要看宠物狗追咬当事人原因而定,如果当事人有重大过错的,如挑逗宠物狗等,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 遗弃物就是无主物。不过,管理人遗弃宠物,本质上是不履行饲养、管理义务,而宠物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如果遗弃时没有正确处理,造成宠物伤人事件,那么遗弃的管理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遭到被遗弃的宠物咬伤的,可以直接找其原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不过,实际中,被遗弃的宠物咬伤,可能会很难找到原来的管理人,一旦确定该宠物属于无主的状态,那么最后第三人只能自担损失。 如果能从遗弃的宠物身上找到比如狗牌等,或是被遗弃的宠物还逗留在管理人周边的,那么在可以确定原来的管理人的情况下,可以积极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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