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退役军人子女在中考时,加分政策根据地区以及按照军人的军衔等级,军区位置等不同,加分政策不同,加分比例也不同。有的地区加五分,有的地区加十分,等等。 中考加分规范: (1)区县级先进对象(先进对象包括优秀少先队员、优秀少先队长、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下同)不再加分。但市教委规定,在毕业学年获这些奖励称号的学生若符合推荐条件,且学生愿意被推荐的,学校应优先推荐。 (2)市级先进对象加分分值调整为5分。 (3)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降分录取分值调整为10分。 (4)知青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华侨和华侨子女、台湾省学生、归国留学生等人员在规定的语言适应期的子女降分录取的分值统一调整为5分。 (5)烈士子女降20分录取政策不变。 (6)作战部队、驻国家确定的一类、二类艰苦边远地区和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岛屿部队的军人子女,因公牺牲、一至四级残疾、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照顾中考总分的5%。 (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照顾10分: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高知子女、台湾省籍青年; 因公牺牲、一至四级伤残人民警察的子女。 (8)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的农村独生子女照顾10分: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为农村户口; 父母终身只生养一个子女; 考生本人为农村户口。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19修订)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