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外汇局对规避额度及真实性管理的个人实施"关注名单"(黑名单)管理: 1、外汇局对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的个人,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风险提示函》予以风险提示。若上述个人再次出现出借本人额度协助他人规避额度的行为,外汇局将会把他列入"关注名单"。 2、外汇局对以向他人借用额度等方式规避额度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管理,并通过银行以《个人外汇业务“关注名单”告知书》予以告知: 3、"关注名单"期限为列入"关注名单"的当年及之后连续2年。关注名单上的个人可能被列为"黑名单",一旦上黑名单,2年之内都没法换汇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3、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4、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5、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