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升溢粮如何处置? |
释义 | 法律分析:不计入库存账目等方式,隐瞒并私自出售“升溢粮”、侵吞粮款,是犯罪行为,成立贪污罪。升溢粮”是指在粮食收购、入库、仓储、调运、出库过程中,经过扣除水分杂质及烘干、通风、加湿等过程产生的溢余。粮款结算一般会精确到角、分,若粮库负责人、保管员、财务人员等相关个人银行流水中出现带零头的大额进账,很可能是将“升溢粮”私自出售给粮食企业。此外,基层粮站在粮食收购、保管及调运过程中,绝大多数会产生“升溢粮”,极少因保管不善出现粮食霉坏亏损,要重点关注粮库账目中的“升溢粮”空白账和亏损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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