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言辞证据与言词证据的区别有哪些 |
释义 | 1、言词证据就其内容而言,是陈述人直接或间接感知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而其陈述又往往固定于一定的载体之中。言词证据通常以笔录(即记录材料)为载体,如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笔录,对证人的询问笔录;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证人可以提供书面证词,犯罪嫌疑人也可以书写书面供词;在一些重大案件的调查中,也可以使用录音、录像的方式记录陈述人的陈述。但不论记载方式如何,记载的内容仍是陈述人陈述出来的案件事实,因此,不能因载体表现为实物而认为上述证据为实物证据。 2、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鉴定结论虽然表现为书面形式,但其实质是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做出的结论性意见,而且,在法庭审理时,当事人等有权对鉴定人就鉴定结论发问,鉴定人有义务作出口头回答,以阐明补充其鉴定结论。所以,鉴定结论也属于言词证据。 3、言辞证据,是指当事人或证人以言辞陈述为形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它包括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陈述及证人证言和刑事诉讼中的受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 因为这类证据都是由陈述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将自己的记忆用语言陈述出来,有很强的主观因素参杂其中,与其它客观性较强的诸如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比较,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因此类证据的客观性不强,对它作为证据的效力就很难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理论上讲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辩证唯物主义的经典方法去分析判断,但这毕竟过于笼统和模糊。更重要的是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因两大诉讼体系(民诉、刑诉)的差异,对言辞性证据采取了截然不同的判断标准,且均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区。本文将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出发,对此问题进行辨析。 一、离婚诉讼的证据是什么 离婚诉讼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 (二)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三)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 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七)勘验笔录。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 (八)证人证言。即能证实当事人感情破裂的其他人的言词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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